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8民初3734号原告北京天逸雷蒙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季庄村南500米(北京革新装饰品厂院内),组织机构代码75674XXXX。法定代表人李国政,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春年,北京市问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密云县北庄中学,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北庄镇北庄村。法定代表人尚学文,校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天逸雷蒙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密云县北庄中学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天逸雷蒙广告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天逸雷蒙广告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天逸雷蒙广告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八百八十六元,由原告北京天逸雷蒙广告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高 玲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徐佳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