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8民辖终00064号

河南金博实业有限公司与湖南艾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南艾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金博实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民辖终000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艾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刘雪春,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金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法定代表人苏桃香。

上诉人湖南艾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服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2016)豫0802民初3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移送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湖南艾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管辖法院的证据不足,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河南金博实业有限公司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位于焦作市解放区,故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裴永胜

审判员  苏 杭

审判员  张前进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靳 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