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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25执231号

霍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陶维胜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8-09-16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霍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陶维胜,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25执231号申请执行人霍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良田,主任。被执行人陶维胜,男,1978年7月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被执行人XX,女,1981年1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1525行审3号行政裁定书,于2016年05月27日向被执行人陶维胜、XX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陶维胜、XX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给付霍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社会抚养费141735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陶维胜、XX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陶维胜在安徽霍山农村商业银行石家河分理处的存款1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魏志刚

审判员  杨全新

审判员  童晓文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晓幸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