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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利执字第1001号

宁夏融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朱金、赵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宁夏融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赵平,朱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吴利执字第1001号申请执行人宁夏融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学军,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赵平,男,汉族,1961年7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朱金,男,汉族,1956年9月9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吴利民初字第102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5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862元,案件执行费6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房管、车管、土地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对被执行人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马学升

审 判 员  陈学军助理

审判员  易宇阳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高晓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