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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306执112号

鸡西市城子河区双星煤矿机械配件厂与哈尔滨帽儿山暖气片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5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鸡西市城子河区双星煤矿机械配件厂,哈尔滨帽儿山暖气片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306执112号申请执行人鸡西市城子河区双星煤矿机械配件厂,住所地,鸡西市城子河区。法定代表人李承友,厂长。被执行人哈尔滨帽儿山暖气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尚志市帽儿山镇工厂街一号。法定代表人梁斌,经理。本院在执行鸡西市城子河区双星煤矿机械配件厂与哈尔滨帽儿山暖气片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可以结案。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的规定,

裁定如下: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2016)黑0306城民初318号民事调解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敏

审 判 员  冯 铎

人民陪审员  金京伟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