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潍城民三初字第370-2号原告刘彩霞。委托代理人任翔,潍坊潍城中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丁学香。被告丁军栋。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彩霞诉被告丁学香、丁军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彩霞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彩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财产保全费520元,共计2670元,由原告刘彩霞负担。
审 判 员 吕 虹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代
书记员 田润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