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5536号原告简晓华。被告天津市禄顺众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安德禄,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简晓华与被告天津市禄顺众商贸有限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简晓华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简晓华申请撤诉系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简晓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尤江涛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 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