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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烟执字第434-1号

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任丘市东胜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任丘市东胜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烟执字第434-1号申请执行人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法定代表人丁建生,董事长。被执行人任丘市东胜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任丘县。法定代表人张国东,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任丘市东胜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烟商初字第14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28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定义务。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研究决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烟执字第434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原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春国

审判员  林文江

审判员  宫殿基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唐翠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