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3民初1990号
原告:奚武林(身份证号码332625196104265819),男,1961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始丰街道柳岸花园L9幢502室。
被告:严朦朦(身份证号码331023199008240563),女,1990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赤城街遒二里许王加坑34号。
委托代理人:严永兴(身份证号码332625196306170017)。
被告:奚金虎(身份证号码331023198610155834)。本院在审理原告奚武林诉被告严朦朦、奚金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奚武林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奚武林自愿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奚武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奚武林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方 颖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代
书 记员 陈晶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