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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27执445号

姜伟中与谭洪彦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木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8-03-28
所属地区
木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姜伟中,谭洪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27执445号申请执行人姜伟中,住木兰县。被执行人谭洪彦,住木兰县。(现下落不明)本院在执行姜伟中与谭洪彦保证合同纠纷一案,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2015)木商初字第13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谭洪彦账户无存款,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姜伟中同意终结案件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2015)木商初字第13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权利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持相关证据材料向本院再行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春峰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晓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