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1民初723号
原告:赵义。
被告:杨立昆。
委托代理人:王兰平,枣强县晓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义诉被告杨立昆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诉讼,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5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247.5元,由原告赵义承担。
审判员 韩怡文二0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赵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