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303执3831号之一

3831王子豪与彭永鹤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子豪,彭永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3执383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子豪。被执行人彭永鹤。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深中法房终字第222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给付之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彭永鹤名下的位于深圳市罗湖区春风路文星楼11栋302房产(房产证号20**)。原保全查封文号(2014)深罗法民三初字第1852号之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唐海彪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蔡方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