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83执26号申请执行人祖兵。被执行人刘福兴。祖兵申请执行刘福兴追缴违法所得一案,晋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祖兵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学彬执行员 马文安执行员 张献刚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 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