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海事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琼72执异65号 申请执行人韩英,女,汉族,1961年12月13日出生,住海南省海口市。 被执行人海南山木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大同路义龙大厦物管处。 第三人邱燕,女,汉族,1974年10月9日出生,住海南省海口市。 第三人周文宗(zhouwenzong),男,汉族,1964年1月14日出生。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韩英与被执行人海南山木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木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韩英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要求追加第三人邱燕、周文宗为被执行人。本院于6月2日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韩英称:根据(2015)海仲字第397号裁决书确定的权利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山木公司。山木公司股东邱燕、周文宗存在抽逃出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0条的规定,特申请追加邱燕、周文宗为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为支持其申请向本院提交海南恒兴大信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海南捷达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中国工商银行客服存款对账单等材料作为证据。 经查明,山木公司于2007年3月20日成立,注册资本100万元,出资股东为邱燕和周文宗,各占50%。2007年4月18日,邱燕、周文宗以现金方式将投资款100万元存入山木公司账户,海南恒兴大信会计师事务所予以验资,但同日山木公司以还款名义将100万元汇给儋州世华农业有限公司。山木公司于2011年申请追加注册资本600万元,总注册资本700万元。2011年4月21日,邱燕、周文宗实缴700万元存入山木公司账户,海南捷达会计师事务所予以验资。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证据证实在此之后邱燕、周文宗有抽逃公司注册资本的行为。
本院认为,目前第三人邱燕、周文宗对山木公司出资到位,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证据证实邱燕、周文宗有抽逃出资的行为,故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邱燕、周文宗为被执行人的请求不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韩英追加邱燕、周文宗为被执行人的申请。 本裁定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蕴华
审判员 王艳
审判员 王媛 uffgrkc103dtycpqen 案件唯一码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张孝光
书记员苏圣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