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02执230号申请人执行人宝鸡市渭滨区农村信用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李明科。被执行人侯明星。被执行人张凤。被执行人张磊。被执行人黄咏涛。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14)渭滨民初字第02131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宝鸡市渭滨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诉侯明星、张凤、张磊、黄咏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0284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与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代执行员 解小斌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京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