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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02执230号

宝鸡市渭滨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诉侯明星、张凤、张磊、黄咏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3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执行人宝鸡市渭滨区农村信用合作社,侯明星,张凤,张磊,黄咏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02执230号申请人执行人宝鸡市渭滨区农村信用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李明科。被执行人侯明星。被执行人张凤。被执行人张磊。被执行人黄咏涛。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14)渭滨民初字第02131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宝鸡市渭滨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诉侯明星、张凤、张磊、黄咏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0284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与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代执行员  解小斌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京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