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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0民初04227号

杭州宇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骆志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杭州宇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骆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04227号

原告:杭州宇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沈半路438号。

法定代表人:胡亮亮,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沈张强,浙江万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骆志木。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宇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骆志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均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宇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靳涛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吕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