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972执272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佳桓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龙眼工业路**号厂房***层。组织机构代码:598934739。
法定代表人:戴怡桂,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惠州市兆星精密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三栋镇上洞村石屋二街*号*号厂房*楼。组织机构代码:05991059-4。
法定代表人:李汉斌,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东莞市佳桓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惠州市兆星精密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东二法虎民二初字第88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于2016年3月17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须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本案欠款359767元(利息暂未计),并承担诉讼费3348元和执行费5347元,合计36846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委托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状况,但该院至今未有调查结果反馈。本院对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惠州城南支行的银行账户44×××81存款进行冻结,本次为轮候冻结,首次冻结的案号为(2016)粤1302财保76号,其冻结法院为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另外本院对被执行人中国银行惠州分行的银行账户72×××35存款进行冻结,本次亦为轮候冻结,首次冻结的法院为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本院分别已向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与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发出参与分配函。除此之外,本院经向银行、国土、房管等部门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本案债务,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作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认为,除上述已被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和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冻结的银行账户存款外,经本院穷尽所有调查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逾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根据有关规定,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但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粤1972执272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林立兴
审判员 苏志康
审判员 叶沛权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叶顺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