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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1民初5251号

许军辉与陈旭东、孙美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许军辉,陈旭东,孙美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81民初5251号

原告:许军辉。

委托代理人:陈林辉,浙江赢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旭东。

被告:孙美娟。

原告许军辉与被告陈旭东、孙美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5月2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

一、判令两被告陈旭东、孙美娟偿还给原告借款150000元,并支付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本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本院

经审理认定,原、被告系夫妻关系。2014年6月25日,被告陈旭东向原告许军辉借款1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该款经原告催讨无果,遂诉至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陈旭东、孙美娟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许军辉借款150000元,并支付自2016年5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被告陈旭东、孙美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行:台州市农行)。

代理

审判员 朱 恺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代

书 记员 王雪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