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83执782号申请执行人威海联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山东枣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威海联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枣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威海联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枣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申请人要求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2015)乳民初字第28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姜 哲
审判员 高胜万
审判员 牟旭成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光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