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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2执1273号

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金洪、徐永欣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3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金洪,徐永欣,张子友,李砚名,王照祥,刘淑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2执1273号申请执行人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金洪。被执行人徐永欣。被执行人张子友。被执行人李砚名。被执行人王照祥。被执行人刘淑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金洪、徐永欣、张子友、李砚名、王照祥、刘淑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诸商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于跃东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执行员  赵永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