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123民初1181号原告徐晶,女,汉族,甘肃省兰州市人,系兰州银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杨学荣,甘肃雪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永林,男,汉族,甘肃省榆中县人,农民。
原告徐晶与被告张永林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刘丽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晶及委托代理人杨学荣,被告张永林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晶诉称:2007年,被告乘原告刚从学校毕业涉世甚浅,骗原告一起到甘肃武威合资开麻将机专卖店。在开店时被告谎称自己手头紧没有钱,原告就先投资85000元,并向原告母亲借款60000元。被告对家庭不负责任,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2012年5月18日,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分居至今,2015年10月14日榆中县人民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判决后被告仍无悔改之意,原、被告分居长达4年之久,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2.孩子张某甲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3.被告返还原告投资款85000元;并支付借款60000元;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张永林辩称:为了孩子我不同意离婚,原告要求的投资款是什么情况我不知道,我也没有向她借款。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双方于2009年10月25日生育男孩张某甲,2010年11月9日在榆中县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结婚证号:兰榆民20102606)。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琐事发生争执,夫妻之间缺乏沟通,致产生隔阂,原告对今后生活失去信心,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尚有和好希望。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结婚证,孩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不能正确对待夫妻关系,缺乏沟通,忽视对良好夫妻感情的培养,致使夫妻间产生隔阂,只要双方能正确处理婚姻生活中遇到的困难与矛盾,多做沟通交流,双方存在和好可能,故对其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诉称被告实施家庭暴力,对其主张亦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原告诉称被告借原告母亲60000元,因不属于本案处理的范围,可另案起诉。为确保婚姻家庭及社会的和谐、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徐晶与被告张永林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晶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丽梅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 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