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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8执704号

山东蒙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贵有、薛其美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4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山东蒙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贵有,薛其美,李贵民,秦立美,于海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8执704号申请执行人山东蒙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长青,董事长。被执行人李贵有,居民。被执行人薛其美,居民。被执行人李贵民,居民。被执行人秦立美,居民。被执行人于海刚,居民。申请执行人山东蒙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贵有、薛其美、李桂民、秦立美、于海刚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日作出的(2016)鲁1328民初字第1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2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20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至今对申请执行人尚有到期债务200000元及利息未清偿,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申请执行人山东蒙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贵有、薛其美、李桂民、秦立美、于海刚债权纠纷一案的(2016)鲁1328民初字第17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开勇

审判员  肖健东

审判员  张立邦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袁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