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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刑初字第391号

被告人齐某某故意伤害案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某某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昌刑初字第391号公诉机关昌邑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齐某某,2015年9月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昌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6月13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昌邑市看守所。辩护人于爱平,山东泰泉(潍坊)律师事务所律师。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依法应判处有期徒刑。因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逮捕,并由昌邑市公安局执行,致本案无法继续审理,故于2016年5月18日中止审理。现被告人齐某某已被抓获归案,中止审理的情形已消失,应恢复审理。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恢复审理。

审 判 长  赵万明

人民陪审员  徐诚志

人民陪审员  王春玲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郝晓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