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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民终1019号

衡水百威工程橡胶有限公司、郭素运居间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河北省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当事人
衡水百威工程橡胶有限公司,郭素运,衡水百金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李静,廉超,衡水百威工程橡胶有限公司,郭素运,衡水百金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李静,廉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民终10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衡水百威工程橡胶有限公司,地址:衡水市北方工业基地迎宾大街9号。组织机构代码:60122650-7。

法定代表人:李树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付庆彪,系公司法务助理。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郭素运,女,1969年3月3日出生,汉族,故城县人,现住衡水市桃城区。

原审

被告:衡水百金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地址:衡水市北方工业基地橡塑路9号,组织机构代码:66906259-8。

法定代表人:李香娟,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

被告:李静,女,1976年6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系衡水百金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股东。以上二原审被告的

委托代理人:付庆彪,系衡水百金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原审

被告:廉超,男,197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

上诉人衡水百威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郭素运、原审被告衡水百金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李静、廉超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16)冀1102民初4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二审审理过程中,原审原告郭素运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递交了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郭素运申请撤回起诉,并征得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16)冀1102民初475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被上诉人郭素运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4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47元,均由上诉人衡水百威工程橡胶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付圣云

审判员  王江丰

审判员  关信娜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 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