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1民初6084号之一
原告:张宜平,男,1979年11月2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泽民,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慧婕,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伟(兼被告张红维的委托代理人),男,1978年11月20日出生。
被告:张红维,女,1979年10月29日出生。二被告的
委托代理人:李保鹏,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宜平诉被告陈伟、张红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宜平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陈伟名下位于本市东城区×××号楼×××层×××号房屋。同时,原告张宜平以其名下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大运村支行的存款100万元和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北京富力城支行的存款65万元提供担保。本院于2016年4月5日作出(2016)京0101民初608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原告张宜平名下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北京富力城支行的存款六十五万元;冻结原告张宜平名下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大运村支行的存款一百万元;查封被告陈伟名下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号楼×××层×××号房屋,产权证号为X京房权证×××号。本案已调解结案,现原告张宜平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被告陈伟、张红维同意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原告张宜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告陈伟名下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号楼×××层×××号房屋(产权证号为X京房权证×××号)的查封;二、解除对原告张宜平名下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北京富力城支行的存款六十五万元的冻结;
三、解除对原告张宜平名下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大运村支行的存款一百万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
代理
审判员 范欠歌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宿云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