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22民初1242号之一
原告:段某,女。
被告:常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某与被告常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段某已被告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为由,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段某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某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孙传霞
审 判 员 焦玉欣
人民陪审员 马振峰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