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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122民初1242号之一

段某与常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当事人
段某,常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22民初1242号之一

原告:段某,女。

被告:常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某与被告常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段某已被告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为由,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段某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某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孙传霞

审 判 员  焦玉欣

人民陪审员  马振峰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