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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02执1171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幸福支行与彭晶、曾彦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幸福支行,彭晶,曾彦,烟台市宏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02执117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幸福支行(原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北马路支行),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幸福南路389、391号。被执行人彭晶。被执行人曾彦。被执行人烟台市宏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北一路149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幸福支行与被执行人彭晶、曾彦、烟台市宏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芝商初字第46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迟晓乾

审判员  张春梅

审判员  孙承臣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黄艺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