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民申220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贵州亿伦加酒店管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瓮安县银盏镇太平村。
法定代表人:陈维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永,贵州跃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遵义市城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南京路国安干警综合楼一区**单元******号。
法定代表人:付润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潘永兴,该公司项目部经理。一审被告、二审
上诉人:贵州鑫一名居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头桥路163号附38号。
法定代表人:陈维方,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贵州亿伦加酒店管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遵义市城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一审被告贵州鑫一名居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5)黔南民商终字第2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审查过程中,贵州亿伦加酒店管理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贵州亿伦加酒店管理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贵州亿伦加酒店管理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李静
代理
审判员 张文
代理
审判员 张玮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何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