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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72民特396号

嵊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枸杞信用社拍卖扣押船舶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拍卖扣押船舶
当事人
嵊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枸杞信用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72民特396号

申请人:嵊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枸杞信用社。住所地:浙江省嵊泗县枸杞乡大王村环城路2号。

负责人:黄杰,该社主任。

委托代理人:毛朝立,该社职员。申请人嵊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枸杞信用社因本院公告拍卖朱和国所有的“浙嵊渔07758”船,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要求在“浙嵊渔07758”船船舶拍卖款中受偿借款219703.67元,并提供了借款借据、借款申请书、个人信用借款合同等证据。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嵊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枸杞信用社的债权登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予申请人嵊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枸杞信用社债权登记的申请。

二、申请人嵊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枸杞信用社应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在本院提起确权诉讼。债权登记申请费1000元,由申请人嵊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枸杞信用社负担;申请人就有关诉讼请求提起确权诉讼的,可将上述费用列入诉讼请求。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张华刚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代

书记员 陈 燕?PAGE*ArabicDash?-2-??PAGE*ArabicDash?-1-?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