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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24执588号

任秀妃与潘永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任秀妃,潘永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24执588号

申请执行人:任秀妃。

被执行人:潘永庆。任秀妃与潘永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绍新商初字第11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潘永庆无车辆、银行存款、证券和理财产品、工商股权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本案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上述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程序的要件规定,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以裁定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624执58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永华

审判员  陈金永

审判员  潘志平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甄淑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