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24执588号
申请执行人:任秀妃。
被执行人:潘永庆。任秀妃与潘永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绍新商初字第11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潘永庆无车辆、银行存款、证券和理财产品、工商股权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本案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上述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程序的要件规定,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以裁定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624执58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永华
审判员 陈金永
审判员 潘志平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甄淑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