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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03执355号之一

唐松林与李守富、李忠强、何克钊、刘德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唐松林,李守富,李忠强,何克钊,刘德军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03执355号之一

申请人:唐松林,男。

被执行人:李守富,男。

被执行人:李忠强,男。

被执行人:何克钊,男。

被执行人:刘德军,男。本院依据生效的(2014)南中法民终字第1601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唐松林申请执行李守富、李忠强、何克钊、刘德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协商,各方当事人已达成一致。现为了扣划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刘德军在中国农业银行南充XX分理处账户XX上的存款20万元予以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金权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莫德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