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03执355号之一
申请人:唐松林,男。
被执行人:李守富,男。
被执行人:李忠强,男。
被执行人:何克钊,男。
被执行人:刘德军,男。本院依据生效的(2014)南中法民终字第1601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唐松林申请执行李守富、李忠强、何克钊、刘德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协商,各方当事人已达成一致。现为了扣划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刘德军在中国农业银行南充XX分理处账户XX上的存款20万元予以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金权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莫德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