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621执57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淮北市华盛轴承机电经销处,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经营业主解传英,女,汉族,1985年3月13日出生,住山东省诸城市。
被执行人:淮北徐楼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
法定代表人:张大永,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淮北市华盛轴承机电经销处与被执行人淮北徐楼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濉溪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1日作出(2015)濉民保字第23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冻结了淮北徐楼矿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0000元,查封了葛成志名下的房地权淮私产字第020646号房产1套。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义务,故依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淮北徐楼矿业有限公司存款600000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葛成志名下的房地权淮私产字第020646号房产1套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丁淑敏
审判员 李邦建
审判员 张陈良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 露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45.被执行人的财产经查封、扣押后,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内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查封、扣押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