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金执字第00638号申请执行人张家港保税区嘉利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保税区。实际经营地张家港市塘桥镇开发区杨塘路。法定代表人蔡彩英,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利亚,张家港市塘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常熟市灵怡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法定代表人吕建平,该××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张家港保税区嘉利达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常熟市灵怡包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7日作出的(2015)张金商初字第002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常熟市灵怡包装有限公司应支付张家港保税区嘉利达贸易有限公司货款227057元。限常熟市灵怡包装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5156元,由张家港保税区嘉利达贸易有限公司负担602元,由常熟市灵怡包装有限公司负担4554元。常熟市灵怡包装有限公司负担部分张家港保税区嘉利达贸易有限公司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常熟市灵怡包装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直接支付张家港保税区嘉利达贸易有限公司。如果常熟市灵怡包装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被执行人常熟市灵怡包装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张家港保税区嘉利达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常熟市灵怡包装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张金商初字第002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秦建钟
审判员 曹培新
审判员 黄春法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孙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