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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723执157号之二

青阳县绿通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与蒋传举、谢成双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青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青阳县绿通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蒋传举,谢成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723执15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青阳县绿通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蒋传举。

被执行人:谢成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2015)青民二初字第0016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15日向被执行人蒋传举、谢成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蒋传举、谢成双立即向申请执行人青阳县绿通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265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2830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1840元,但被执行人蒋传举、谢成双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谢成双名下有皖XXX**号小型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谢成双所有的皖XXX**号小型汽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徐云峰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丁 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