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723执15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青阳县绿通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蒋传举。
被执行人:谢成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2015)青民二初字第0016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15日向被执行人蒋传举、谢成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蒋传举、谢成双立即向申请执行人青阳县绿通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265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2830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1840元,但被执行人蒋传举、谢成双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谢成双名下有皖XXX**号小型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谢成双所有的皖XXX**号小型汽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徐云峰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丁 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