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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7民初404号

内黄县新新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冯合广、武保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内黄县新新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冯合广,武保利,张永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7民初404号原告内黄县新新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黄县。法定代表人张敬国,经理。委托代理人董运长,内黄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冯合广,男,1964年3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武保利,男,1971年4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永俭,男,197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内黄县新新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冯合广、武保利、张永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内黄县新新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冯合广、武保利、张永俭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06元,减半收取853元,由原告内黄县新新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石红斌

审 判 员  康运庄

人民陪审员  李现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贾晓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