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7民初404号原告内黄县新新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黄县。法定代表人张敬国,经理。委托代理人董运长,内黄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冯合广,男,1964年3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武保利,男,1971年4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永俭,男,197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内黄县新新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冯合广、武保利、张永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内黄县新新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冯合广、武保利、张永俭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06元,减半收取853元,由原告内黄县新新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石红斌
审 判 员 康运庄
人民陪审员 李现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贾晓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