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6民初1529-1号
原告:淮南淮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法定代表人:熊传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少亮,该银行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卫东,该银行经理。
被告:淮南市厚载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区龙泉街道龙泉。
法定代表人:刘建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张其中,男,196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私营业主,住安徽省寿县涧沟镇龙头村5组30号。身份证号码342422196812020814。
被告:李银银,女,1979年7月29日出生,汉族,私营业主,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惠利花园中都31-5-301。身份证号码340421197907290020。
被告:刘建军,男,1977年12月9日出生,汉族,私营业主,住安徽省寿县茶庵镇茶庵街道。身份证号码342422197712095274。
被告:张选,男,1988年5月24日出生,汉族,私营业主,住安徽省寿县涧沟镇菱角村5组16号。身份证号码342422198805240818。
被告:张雪,女,1989年9月6日出生,汉族,私营业主,住安徽省寿县涧沟镇龙头村5组30号。身份证号码34242219890906082X。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南淮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南市厚载商贸有限公司、张其中、李银银、刘建军、张选、张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淮南淮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刘建军位于位于寿县寿春镇宾阳南扩1#7#楼商场及寿县寿春镇宾阳南扩1#7#楼101铺、102铺、103铺予以保全。淮南淮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公司已向本院提供银行存款14788429.63元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淮南淮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刘建军位于寿县寿春镇宾阳南扩1#7#楼商场(产权证号寿县000266**)及寿县寿春镇宾阳南扩1#7#楼101铺(产权证号寿县000266**)、102铺(产权证号寿县000266**)、103铺(产权证号寿县000268**)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钱 峰
审 判 员 王良敏
人民陪审员 秦正伟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朱明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