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湛赤法刑初字第286号公诉机关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叶某某,男,1958年8月2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408021958********,大专文化,原湛江市赤坎区科技局局长,住湛江市开发区明景花园明玥转轩1801房。因本案于2015年12月23日取保候审。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叶某某犯受贿罪,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以法律、司法解释发生变化为由,向本院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理由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诉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李 汉
审 判 员 王俊恩
代理
审判员 黄深源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何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