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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湛赤法刑初字第286号

叶某某犯受贿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3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湛赤法刑初字第286号公诉机关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叶某某,男,1958年8月2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408021958********,大专文化,原湛江市赤坎区科技局局长,住湛江市开发区明景花园明玥转轩1801房。因本案于2015年12月23日取保候审。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叶某某犯受贿罪,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以法律、司法解释发生变化为由,向本院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理由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诉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李 汉

审 判 员  王俊恩

代理

审判员  黄深源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何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