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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24执850号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与朱洪国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朱洪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24执85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营业场所:潍坊市奎文区胜利东街228号。

负责人:李东峰,经理。被执行人朱洪国。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间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临朐县人民法院(2015)临法商初字第16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庆亮

审判员  高 军

审判员  邓洪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谭清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