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728执198号

郝建高与郝国瑞、郝麦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9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郝建高,郝国瑞,郝麦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8执198号申请执行人郝建高(曾用名郝燕高),男,汉族,农民,住东明县。被执行人郝国瑞,男,汉族,农民,住东明县。被执行人郝麦来,男,汉族,农民,住东明县。申请执行人郝建高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郝国瑞、郝麦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生效的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5)东民重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郝国瑞、郝麦来应偿还申请执行人郝建高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利息依照每元每月1分的利率计算,起息日2013年11月17日,至本借款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郝麦来已偿还12900元��剩余款项,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等财产情况,均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法律规定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5)东民重字第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人在案件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期限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卫军

审判员  刘朝林代理��判员董付华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赵星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