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221刑初19-1号公诉机关成县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甲。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梁某甲。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梁某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梁某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被告人吕军生,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3月18日被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成县看守所。成县人民检察院以成检刑诉(2015)1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军生犯合同诈骗罪,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乙、梁某甲、张某某、梁某乙、赵某某、梁某丙、李某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吕军生及刘某某、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县支行、成县水保局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在审理中,上述八被害人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附带民事诉讼。
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梁某甲、张某某、梁某乙、赵某某、梁某丙、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梁某甲、张某某、梁某乙、赵某某、梁某丙、李某某撤回对被告人吕军生及刘某某、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县支行、成县水保局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郭文卫
代理
审判员 杨旭霞
人民陪审员 韦海林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田亮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