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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3民初3658号

台州市巨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蒋巧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3民初3658号

原告:台州市巨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经济开发区东海大道***号。

法定代表人:戴宪华,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陈城,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蒋巧玲。本院受理原告台州市巨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蒋巧玲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缴诉讼费用,也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牟宇立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代

书记员 梁益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