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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1民初8359号

张策与武潘万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4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张×1,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8359号原告张×1,男,2001年11月5日出生。法定代理人张×2(系原告之父),男,1972年11月20日出生。被告武××,男,15岁。法定代理人潘××(系被告之母),女,1974年7月1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1与被告武××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1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1撤回起诉。

审判员 刘 莹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隗萌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