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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02执恢3号

刘某与李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某,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02执恢3号申请执行人刘某,农民。被执行人李某。本院在执行刘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李某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2)滨民一初字第2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永波

审判员  杜晓峰

审判员  王光耀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宋德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