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02执恢3号申请执行人刘某,农民。被执行人李某。本院在执行刘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李某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2)滨民一初字第2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永波
审判员 杜晓峰
审判员 王光耀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宋德新 来源:百度“”
刘某与李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02执恢3号申请执行人刘某,农民。被执行人李某。本院在执行刘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李某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2)滨民一初字第2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永波
审判员 杜晓峰
审判员 王光耀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宋德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