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03号民初2875号
原告:德阳市旌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德阳市长江西路一段3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684159513N。
法定代表人:许兵,联社理事长。
被告:德阳市翔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德阳市华山南路二段318号A1栋二楼218号。组织机构代码:68043122-5.
法定代表人:王明文,职务不详。
被告:王明文,男,1966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德阳市旌阳区。
被告:幸泽桃,女,1968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德阳市旌阳区。
被告:王凤翔,男,1989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德阳市旌阳区。
被告:陈丽君,女,1987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德阳市旌阳区。
被告:邹鹏飞,男,196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德阳市旌阳区。
被告:曹晓萍,女,1969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德阳市旌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德阳市旌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德阳市翔悦商贸有限公司、王明文、幸泽桃、王凤翔、陈丽君、邹鹏飞、曹晓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德阳市旌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300万元或冻结、查封、扣押价值300万元的其他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德阳市旌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德阳市翔悦商贸有限公司、王明文、幸泽桃、王凤翔、陈丽君、邹鹏飞、曹晓萍的银行存款300万元或冻结、查封、扣押价值300万元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彭诗文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杨 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