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2执***号申请执行人郝**。被执行人张**。申请执行人郝**与被执行人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2民初**号民事调解书及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执行。现查明,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5月26日作出(2016)陕0822执**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张**名下有丰田牌小型轿车一辆。2016年5月26日,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约定以登记在被执行人张**名下有丰田牌小型轿车一辆抵偿所欠郝**借款***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张**名下的丰田牌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
二、将被执行人张**名下的丰田牌小型轿车一辆作价**元,交付并转移登记至申请人郝**(身份证号码61***6)名下抵偿被执行人所欠借款***元。
三、丰田牌小型轿车一辆****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人郝**时起转移。
四、申请执行人郝**可持本裁定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培华
审判员 郝鹏举执行员 王二耀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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