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4109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滨海新区汉沽支行,住所地天津滨海新区汉沽东风中路60号代表人赵洪顺委托代理人王臣被执行人宋玮,男,汉族,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人,现在天津市李港监狱服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津02民终95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17日向被执行人宋玮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宋玮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宋玮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1.轮候查封宋玮名下所有的座落在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世纪花园房屋一套2.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限为:2016年6月16日-2019年6月15日)。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孟 绮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合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