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6)冀1121执保140号
申请人:于元晶。
申请人:李素长。
申请人:刘仁星。
申请人:张英智。
被
申请人:枣强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
负责人:刘元文,该征收办主任。
第三人:河北明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京广,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受理的申请人于元晶、李素长、刘仁星、张英智与被申请人枣强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第三人河北明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中,依据申请人申请将第三人河北明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枣强支行XX账户冻结至700万元,已冻结1.99元,冻结中国银行枣强支行XX账户700万元,已冻结0元。查封建设北路门牌号为X号、X号、X号、X号、X号、X号、X号、X号、X号、X号、X号、X号、X号、X号、X号、X号、X号商业门店17间,东方夏威夷售楼处X层(新)面积约1990平方米。案件保全措施执行完毕。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