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2民申245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河北风华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沙河市冶金南路。
法定代表人:李召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庞广明,男,1965年11月18日出生。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北京计然策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小井广安路***号彰德酒店****室。
法定代表人:程云峰,该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河北风华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风华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北京计然策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计然策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1民初325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风华公司申请再审称:计然策公司的签约代表张迪在《河间府署后花园假山工程承包合同》与《假山工程欠款协议书》两处的签字笔迹明显不同,申请人认为欠款协议书上的签字系伪造,请求依法撤销一审调解书。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所做民事调解书的内容系自愿且真实的意思表示,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涉案民事调解书应认定有效。风华公司虽称欠款协议书上的签字系伪造,但未向法院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一审法院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所作民事调解书并无不妥。风华公司所提再审申请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风华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河北风华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孙 波
审 判 员 蔡 宁
代理
审判员 蒙 镭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裴晋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