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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82财保38号

申请人王海燕与被申请人宇文婷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海燕,宇文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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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82财保38号

申请人:王海燕,女,1971年2月1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吉林省桦甸市。

被

申请人:宇文婷,女,1990年4月18日生,蒙古族,住吉林省桦甸市。

申请人王海燕与被申请人宇文婷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申请查封被申请人宇文婷所有房屋的房籍。申请人提供了相应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房屋所有权人为宇文婷,坐落于桦甸市胜利街隆达房地产开发4号门市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桦���权证胜利街字第081818号,建筑面积125.42平方米)的房籍,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不得转让,不得设定抵押或者其他权利负担。

二、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冻结手续,逾期未到人民法院办理续行冻结手续的,冻结的效力消灭。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腾云飞

审判员  任财良

审判员  张秀英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丽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