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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1民初595号

朱丽君与杨文军、黄巧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9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朱丽君,杨文军,黄巧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81民初595号

原告:朱丽君。

被告:杨文军。

被告:黄巧玲。

原告朱丽君为与被告杨文军、黄巧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1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20000元,并支付自借款之日起按月利率1.5%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第1项为: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20000元,并支付自借款之日起按月利率1.5%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并扣减已支付的利息500元。本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本院

经审理认定,被告杨文军、黄巧玲系夫妻关系。2014年12月16日,被告杨文军因需向原告朱丽君借款20000元,约定月利率为1.5%,并出具借条一份。后被告仅支付利息500元,余款经原告催讨未果。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杨文军、黄巧玲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给原告朱丽君借款20000元,并支付自2014年12月16日起按月利率1.5%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并扣减已支付的利息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398元,由被告杨文军、黄巧玲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398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

审 判 长  奚红英

人民陪审员  魏书新

人民陪审员  季晓燕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代

书 记员  张 健 百度搜索“”